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4民初1480号
原告:周某。
被告:金某。
原告周某与被告金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2015年10月10日,我驾驶轿车与被告驾驶的翻斗车发生碰撞,后交警部门认定我负次责,被告负主责,但被告对交警的责任认定不满,于2016年1月20日,与其母亲一起提着粪桶守候在我工作单位门口,当我上班时,被告拦截我并一边咒骂一边把粪便泼向我,引来同事、学生、家长及群众的围观,后经公安机关处理,被告被治安拘留8天。但之后,被告仍不思悔改,印发传单到处发放,严重损害我的人格和名誉,故我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我精神损失费20000元和车辆清洗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全部的诉讼费用。
被告金某辩称:交通事故后我受伤较重,多次要求原告支付我医药费,但原告拒不理睬,故我才自行采取措施,泼粪的事经公安机关处理,我已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我受伤后原告拒不理睬我追索医药费的请求,故原告也做得不对,原告的100元洗车费我愿意赔偿,但其他请求我不同意。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0日,原告驾驶轿车与被告驾驶的翻斗车发生碰撞,致原告车辆受损和被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16年1月20晨,被告以不服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和原告不理睬其追索医药费的要求为由,与其母亲提着粪桶守在原告单位的门口,7时40分许,当原告驾车到达时被被告拦截,被告将粪便泼向原告的车辆,后经公安机关处理,被告被处以治安拘留8天的处罚,并由被告在公安机关当面向原告作出道歉。2016年2月22日后,被告又以原告拒不理睬其追索医药费的要求为由,分两次到县教局、县交警队、原告工作单位(城北小学)的办公室、不特定群众、车辆发放标题为“学校怪事”的传单,大致内容为被告作为一个农民工,被原告撞伤后原告不理睬其赔偿要求,进而对原告的品行和道德、是否是一个合格的老师及其教育资格进行攻击。上述事实,当事人基本无异议,且有原告提供的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行政处罚��定书、现场照片、传单复印件及原告申请本院调取的报警笔录、泼粪现场监控视频及被告申请本院调取的公开处理监控视频相佐证。故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通过正当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后,如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及就赔偿问题不愿或不能进行协商,双方均可依法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但本案被告先以泼粪的方式强行向原告追索医疗费用,手段较为恶劣,客观上侮辱了原告的人格,且在经公安机关处罚教育后,仍采取散发传单的方式,以被告未赔偿其医药费为由,进而向不特定对象散布对原告的品行、道德及其教育资格等方面的侮辱性言词,已超出了举报和控告的范畴,客观上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贬损。综上,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了较大���损害,故原告关于被告侵犯其名誉权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但据本案的情况,原告诉求20000元精神抚慰金,数额偏高,本院据本案被告的过错程度、手段、方式及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予以酌定1000元。被告对原告洗车费的请求无异议,本院也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给周某洗车费计人民币1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
二、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由被告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永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徐晨阳负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