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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民终426-1号

上诉人王永清、奚蕴华与被上诉人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永清,奚蕴华,吴勇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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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民终4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清,男,生于1971年10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委托代理人何明龙,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奚蕴华,女,生于1979年10月31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委托代理人马明荣,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勇,男,生于1981年5月16日,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代理人洪伟,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永清、奚蕴华因与被上诉人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5)通川民初字第1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奚蕴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向上诉人奚蕴华送达了《案件诉讼费预交通知》,限其七日内交纳。现已逾期。

本院认为,上诉人奚蕴华未在人民法院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关于“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奚蕴华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必明

审 判 员  彭 军

代理

审判员  罗一程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