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76-1、177-2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顺德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琴,经理。被执行人马克俭。被执行人王润。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市顺德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克俭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民初字第3898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执行标的3万元,截止于2016年6月5日的利息48000元)和(2013)临民初字第3901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执行标的10万元,截止于2016年6月5日的利息147500元)。于2014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马克俭、王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上两案执行标的本金为13万元,利息止于2016年6月5日为195500元,本利合计325500元,两案诉讼费分别为650元和2260元,计2910元,执行费分别为359元和1433元,计1792元,以上合计33020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马克俭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解放办城北街南侧房地产一处(房权证号:1020210017**、土地使用证号:007021091)进行公开拍卖,后经两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顺德典当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同意以第二次拍卖确定的保留价329400元接收该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马克俭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解放办城北街南侧房地产一处(房权证号:10××34、土地使用证号:007021091)以第二次流拍保留价32.94万元的价格交付申请人抵偿申请人巴彦淖尔市顺德典当有限公司欠款329400元,剩余欠款申请人自愿放弃。
二、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顺德典当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关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杰执行员 贾 磊执行员 赵海祥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石 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