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4民初59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负责人王浩虹,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熊诗祥,该支行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左永桥,该支行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荣斌。被告李明霞。被告王荣波。被告王慧。被告武汉轩昊荣润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与被告王荣斌、李明霞、王荣波、王慧、武汉轩昊荣润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1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负担。
审判员 严月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吴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