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23执1199号

上杭县林春饲料店与陈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杭县林春饲料店,陈六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1199号申请执行人上杭县林春饲料店,经营场所上杭县临城镇城南村张滩路*号。被执行人陈六九,男,1952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申请执行人上杭县林春饲料店和被执行人陈六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六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六九所有的银行存款35857.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丘其民

审判员  蓝树高

审判员  张兴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谢清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