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1199号申请执行人上杭县林春饲料店,经营场所上杭县临城镇城南村张滩路*号。被执行人陈六九,男,1952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申请执行人上杭县林春饲料店和被执行人陈六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六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六九所有的银行存款35857.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丘其民
审判员 蓝树高
审判员 张兴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谢清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