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03执1803号

金梦棋与绍兴攀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梦棋,绍兴攀梅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1803号

申请执行人:金梦棋。

被执行人:绍兴攀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梅文龙。申请执行人金梦棋与被执行人绍兴攀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2015)绍柯民初字第3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沈尧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绍兴攀梅贸易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并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18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