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4民初953号原告秦俊秀,女,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稷山县。委托代理人刘福旺,稷山县翟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林英,女,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稷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俊秀诉被告贺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俊秀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贺林英的银行存款27000元予以冻结,并用侯涛所有的晋MYX5XX飞度牌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贺林英的银行存款27000元予以冻结;对侯涛所有的晋MYX5XX飞度牌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晋川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卫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