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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7民初842号

孙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7民初842号原告孙某,武汉市青山区北湖社区服务中心职工。被告胡某,武汉市化学工业区清潭湖城管执法大队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 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雷岑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