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7民初842号原告孙某,武汉市青山区北湖社区服务中心职工。被告胡某,武汉市化学工业区清潭湖城管执法大队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 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雷岑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