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3828号原告刘顺,男,1963年89月26日出生,农民。被告王金宝,男,汉族,45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顺诉被告王金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顺撤回对被告王金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春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丽娜 更多数据:
刘顺与王金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3828号原告刘顺,男,1963年89月26日出生,农民。被告王金宝,男,汉族,45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顺诉被告王金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顺撤回对被告王金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春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