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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初3828号

刘顺与王金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顺,王金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3828号原告刘顺,男,1963年89月26日出生,农民。被告王金宝,男,汉族,45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顺诉被告王金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顺撤回对被告王金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春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