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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1073号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真视保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真视保眼镜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107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913565。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真视保眼镜店,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经营者郑志文。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已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4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 卫

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

人民陪审员  张青叶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庄晓民速 录 员  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