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4民初3772号

吴淑芳与南开大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吴淑芳,南开大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3772号原告吴淑芳,女,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杨洁,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雄愷,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开大学,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4号。法定代表人龚克,校长。委托代理人王敏,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哲,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淑芳与被告南开大学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吴淑芳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冠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梁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