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128号申请执行人胡少清,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执行人曹利民,出生年月不详,住黑龙江省巴彦县。本院依法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胡少清与被执行人曹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曹利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曹利民财产进行“四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执12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王忠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于 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