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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1497号

马军与冀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军,冀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1497号原告马军,无业。委托代理人韩志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职工。被告冀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国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明瑜,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永振,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军与被告冀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的事实一、2013年7月8日,原告驾驶冀A×××××号大客车在京昆高速定兴服务区组织顾客上下车时,因下雨天汽车踏板打滑,致使原告掉到车下,造成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后原告到河北省第三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为雇主李秀玲雇佣的司机,冀A×××××号大客车为李秀玲承包被告所属车辆,每月向被告缴纳1100元管理费,营业收入归雇主所有。原告由被告统一管理、培训,被告负责原告的考核工作。原告称,原告驾驶的汽车为被告公司所属,被告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该车购买了司乘人员责任险,因保险受益人是被告,应由被告赔偿原告后,被告可向保险公司追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4683.54元、误工费9228.66元、护理费10010元、交通费66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营养费500元、残疾赔偿金48282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鉴定费942.05元,共计89962.55元。被告称,被告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被告已经为所属车辆购买商业保险,原告的损害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应驳回原告的起诉。裁决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虽为雇主李秀玲雇佣的司机,但因李秀玲与被告之间存在承包关系,并以被告的名义对外从事客运运营,原告受被告统一管理、培训,被告对原告进行考核,且被告为运营车辆购买了司乘人员责任险,被告于2014年6月25日出具证明一份,承认原告为被告公司驾驶员,上述情况均说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附属关系,现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人身损害,被告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原告提供的住院票据总额为13553.14元,本院对此数额予以支持。关于误工费,原告住院13天,出院后医嘱休息60天,共计73天,按照该行业年平均工资53159元计算为10631.8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护理费,原告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两个月内均需人陪护,原告提供了其妻子的陪护误工证明一份,证实其妻子的误工损失,原告妻子郭晓鹏月收入3300元,陪护73天,误工损失8030元,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关于交通费,根据原告提供的票据,本院酌情支持200元。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营养费500元,原告住院13天,需要加强营养,上述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残疾赔偿金,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根据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4141元计算两年,共计48282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鉴定费942.05元,有鉴定费票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原告的伤残情况较轻,本院酌情支持2000元。上述原告损失为医疗费13553.14元、误工费10631.8元、护理费8030元、交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营养费500元、残疾赔偿金48282元、鉴定费942.05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共计84788.99元。被告对原告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追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冀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马军医疗费13553.14元、误工费10631.8元、护理费8030元、交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营养费500元、残疾赔偿金48282元、鉴定费942.05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共计84788.99元;

二、驳回原告马军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49元,由被告冀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31元,由原告马军负担1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2049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悦普

人民陪审员  张 利

人民陪审员  赵子联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文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