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65号申请执行人吉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安县富川路***号。法定代表人鄢新平,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周有嘱,男,1978年7月生,住吉安县,被执行人周有高,男,1975年4月生,住吉安县,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吉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周有嘱、周有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周有嘱、周有高应向申请人吉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欠款2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30元、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周有嘱、周有高至今分文未付。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吉民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卫农
审判员 熊尹亮
审判员 匡慧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仪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