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9民初573号原告全南县天豪物业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全南县城贸易广场栋1号。法定代表人陈海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伟均,男,1975年3月3日出生,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XX胜,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全南县天豪物业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XX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南县天豪物业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南县天豪物业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全南县天豪物业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陈良泉
人民陪审员 赖兰耀
人民陪审员 陈 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