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2206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住所地:临沂市罗五路中段。负责人苗萌,行长。委托代理人诸葛福增,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杰。被告刘淑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与被告张杰、刘淑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自愿将诉讼请求降至10000元并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20元,共计44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何国防
审 判 员 石仁举
人民陪审员 亓本法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文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