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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执465号之一

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陈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4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海滨广。法定代表人欧立。被执行人陈鹏,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20日,住四川省邛崃市。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陈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33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相同,本院已裁定将(2016)川0124执935号案件并入本案执行,执行标的一并计算。由于被执行人陈鹏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陈鹏在银行的存款或在其它单位的收入418679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财产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被执行人陈鹏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友良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周兴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