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梨梨民初字第378号

李英与吉林海浪水上乐园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英,吉林海浪水上乐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梨梨民初字第378号原告李英,女,1957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吉林海浪水上乐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玲原告李英诉被告吉林海浪水上乐园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7月8日开庭审理此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正当理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英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元,退回原告李英500元。

审 判 长  张洪光

审 判 员  赵宝彬

人民陪审员  孙冬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耿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