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梨梨民初字第378号原告李英,女,1957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吉林海浪水上乐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玲原告李英诉被告吉林海浪水上乐园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7月8日开庭审理此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正当理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英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元,退回原告李英500元。
审 判 长 张洪光
审 判 员 赵宝彬
人民陪审员 孙冬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耿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