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9执345—1号

齐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齐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9执345—1号被执行人齐磊,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回族,高中毕业,住新蔡县。被执行人齐磊犯贪污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新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齐磊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齐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6月15日移送执行,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齐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掁兴路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齐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掁兴路支行(账号为62×××64)存款人民币50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李同福

审判员 闫保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