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291-1号申请执行人宋XX,男,1975年4月1日生。被执行人李向锋,男,1980年12月26日生。宋XX申请执行李向锋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卢民五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李向锋有一辆豫M567**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向锋所有的豫M567**轿车一辆。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李向锋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的所有权、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四、被执行人应及时履行法律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对查封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金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蔡宏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