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224执291-1号

宋XX申请执行李向锋民间借贷一案查封车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XX,李向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291-1号申请执行人宋XX,男,1975年4月1日生。被执行人李向锋,男,1980年12月26日生。宋XX申请执行李向锋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卢民五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李向锋有一辆豫M567**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向锋所有的豫M567**轿车一辆。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李向锋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的所有权、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四、被执行人应及时履行法律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对查封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金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蔡宏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