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6民初751号原告尹志武,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代理人潘宏武,石门县楚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余伟民,男,199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南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志武与被告余伟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志武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伟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尹志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志武撤回对被告余伟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5元,减半收取492.5元,由原告尹志武承担。
审判员 闫志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鲁雪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