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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辖终610号

上海富窗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富窗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6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江北街道甘溪东街5号。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富窗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3797号1564室。法定代表人陈培根。

上诉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富窗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65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浙江省东阳市,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盛基敏

审 判 员 陈进民

审 判 员 潘 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记员 徐艳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