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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2984号

马鞍山市恒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易能(马鞍山)大气治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鞍山市恒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易能(马鞍山)大气治理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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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2984号

原告:马鞍山市恒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珍,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易能(马鞍山)大气治理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恒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易能(马鞍山)大气治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恒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易能(马鞍山)大气治理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恒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司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恒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恒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祖怀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袁 芳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