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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执字第1607号

申请执行人刘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钱京华、毛荣荣、陆安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刚,钱京华,毛荣荣,陆安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1607号申请执行人刘刚,男,汉族,1980年2月21日出生,住南京市白下区。委托代理人李凤花,江苏省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钱京华,男,汉族,1948年11月1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毛荣荣,男,汉族,1970年10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海门市。被执行人陆安保,男,汉族,1954年7月31日出生,住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刘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钱京华、毛荣荣、陆安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栖迈民初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陆安保名下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某某路X号X幢X单元XXXX室房屋的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陆安保名下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某某路X号X幢X单元XXXX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悦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丁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