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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2412号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林伟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林伟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2412号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晓露。委托代理人谢建骅。被告林伟新。

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伟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依法提供网络支付、银行卡及其他金融产品专业化服务,形成了完整的金融综合支付服务。被告为即墨市开发区格力专卖店销售部的实际经营者,经营地址为即墨市郑州路35号。2014年11月4日,原告银行卡收单系统出现异常,造成原告向被告个人银行卡重复支付人民币9762.76元。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但被告分文未返还。为此,诉至本院,要求:1、被告返还不当得利9762.76元,并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4年11月4日至实际返还之日);2、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查,原告提供的住址查无此被告。

本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原告起诉必须符合起诉条件,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退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邹 岩

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

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玉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