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2279号原告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壮锦大道12号绿城印象2栋C座一层物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张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肖王某某,该公司员工。被告罗伟玲罗某某。被告罗伟荣罗某某。
原告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罗伟玲罗某某、罗伟荣罗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受理后,原告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由原告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建湘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杨翠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