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1民初2699号原告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旗山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负责人林迈虎,主任。委托代理人俞建美,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旗山信用社员工。被告巫彬彬,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俞小霞,女,199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李文洪,女,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念孝勇,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念榕星,男,199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旗山信用社与被告巫彬彬、俞小霞、李文洪、念孝勇、念榕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旗山信用社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巫彬彬、俞小霞、李文洪、念孝勇、念榕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4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旗山信用社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被告巫彬彬、俞小霞、李文洪、念孝勇、念榕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4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宋美芳
审 判 员 陈 凯
代理
审判员 陆毓微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程丽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