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32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负责人徐小英。被执行人黄苏琴。被执行人卢设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特29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委托杭州厦信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卢设华、黄苏琴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万泰华庭2幢4单元602室,建筑面积为108.02平方米的房屋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卢设华、黄苏琴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万泰华庭2幢4单元602室,建筑面积为108.02平方米的房屋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萧移字第号、杭房权证萧移字第号,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容详见杭厦房(2016)估字第HZ1023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盛红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朱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