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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民初2379号

李红军诉韩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红军,韩凤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1民初2379号原告李红军,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韩凤娟,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原告李洪军诉被告韩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都兴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红军诉称:2012年被告及其丈夫孙雪凤夫妇在他处借款7,000元,2015年被告夫妇离婚,后来孙雪凤去世,因这笔钱是被告夫妇共同生活期间使用,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3,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李红军提供的证据:2012年12月7日被告韩凤娟及其丈夫孙雪峰出具的3,000元、4,000元借据各一张,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借款的事实。

被告韩凤娟辩称:对借款没有异议,但欠原告的钱在她与孙雪峰离婚时分给孙雪峰了,由孙雪峰偿还,故她不欠原告钱,她不同意偿还。被告韩凤娟提供证据:(2015)龙江民初字第1127号调解书一件,证明被告与其丈夫孙雪峰离婚时,欠原告借款由孙雪峰偿还。

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及其丈夫孙雪凤因生活用款在原告处借款两笔3,000元、4,000元,被告夫妇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两张。据中约定月利率15‰,当年年末还款。2015年被告夫妇离婚,在原告处的借款经被告夫妇协商,由被告丈夫孙雪峰偿还。后孙雪凤去世,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借款,被告至今未给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被告及其丈夫因生活用款在原告处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款手续,并约定利率及还款时间,在原告与被告夫妇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夫妇理应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其未能如此,构成违约,应履行给付借款本金并按约定利率给付利息的义务。被告夫妇离婚,虽然离婚协议将在原告处的借款分割给被告丈夫偿还,但该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向被告夫妇一方或双方主张权利。故在被告丈夫去世后,原告单独向被告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韩凤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李红军借款本息10,000元(其中本金7,000元,利息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申请期限的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

审判员  都兴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