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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4民初474号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4民初474号

原告:王某某,女,1991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住本村。

被告:李某某,男,1990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住本村。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丽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俊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