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4民初474号
原告:王某某,女,1991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住本村。
被告:李某某,男,1990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住本村。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丽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俊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