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7029号
原告:张,无职业。
被告:辽宁星海假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辽宁星海假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负担。
审判员 杨 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边建勋 来自:
张辉与辽宁星海假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7029号
原告:张,无职业。
被告:辽宁星海假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辽宁星海假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负担。
审判员 杨 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边建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