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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字第12471号

李琼与林勇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琼,林勇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字第12471号原告李琼,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祝健,广东登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金云,广东登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勇俊,香港居民,香港永久居民。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琼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106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1355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凌  炜

人民陪审员 夏  文  郁

人民陪审员 唐    琪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殷智华(代)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