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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5653号

樊从雨与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樊从雨,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5653号原告樊从雨,男,1968年3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许应妮,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高笋塘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小波,该医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从雨诉被告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与樊从雨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受理,故本院决定将本案与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与樊从雨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合并审理。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樊从雨诉被告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与原告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诉被告樊从雨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合并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樊从雨负担。

审判员  王顺卿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邓晓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