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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民初1424号

铜陵市霞峰物业有限公司与唐志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铜陵市霞峰物业有限公司,唐志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1424号

原告:铜陵市霞峰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健,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真珣,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志东,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霞峰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志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市霞峰物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唐志东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志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市霞峰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市霞峰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铜陵市霞峰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国兵二〇一六年七八日

书记员  胡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