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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5刑初41号

谢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25刑初41号公诉机关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安县看守所。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乐诉刑诉(201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因其女友詹某与“欣宝丽金”的邹某昔日有过节而心生怨恨。2016年1月8日晚上7点左右,被告人谢某打李某甲(另案处理)电话叫其去“欣宝丽金”开个包厢唱歌,并陆续叫来黄某、曾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一伙人壮势。唱歌喝酒期间,谢某交代李某甲结账的时候先不要买单,如果要买单就给几百块,剩下的钱叫邹某去买单。如果邹某不来,就借机打砸闹事。次日1时许,被告人谢某到前台询问结账事宜,并与“欣宝丽金”的前台人员张某发生口角,黄某、李某甲伙同曾某、宁某(另案处理)等人随即用前台吧椅砸前台的电脑显示屏、键盘,大厅茶几等物品。经乐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电脑显示屏、键盘等物品价值5470元。据以指控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损毁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证人黄某、李某甲、曾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谢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伙同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谢某归案后能够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其家属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以其女友与欣宝丽金酒店的邹某有过节为由而对邹某心生怨恨。2016年1月8日晚上7点左右,被告人谢某打电话叫李某甲(另案处理)其去欣宝丽金酒店开个包厢唱歌,并要李某甲叫黄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带人来壮势。黄某便叫来了曾某、宁某(二人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一伙人。唱歌喝酒期间,谢某交代李某甲结账的时候就给几百元钱,剩下的钱要邹某买单,如果邹某不来,就借机打砸闹事。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谢某和李某甲等人到前台询问结账事宜,并与欣宝丽金酒店的张某发生口角,黄某、李某甲、曾某、宁某等人随即用前台吧椅打砸前台及大厅的物品,致使电脑显示屏两台、键盘一个、电话机一台、吧椅两把、税控机一台、花卉三盆及茶几一张被损坏。经乐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物品价值损失总额为人民币5470元。另查明,案发后谢某的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0000元整,被害人对谢某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被告人谢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1月8日晚上7点左右,他打李某甲电话叫李某甲去欣宝丽金开个包厢唱歌,并叫李某甲打即黄某电话叫些朋友过来一起玩。大概20时左右,他朋友送他到欣宝丽金,他到一楼的包厢喝酒,陆陆续续来了蛮多人,都是年纪不大的,也有十多个人。本来他就喝了蛮多酒,他想到之前女朋友和欣宝丽金股东邹某起争执的事,心里就不舒服。他就同在场的那些人讲,上次他女朋友詹某来这里唱歌,邹某说他女朋友总是少给钱,不给他女朋友面子。他拿500元给李某甲,说等下结账的时候就给这些钱前台,剩下钱叫邹某出来给,如果邹某不来,李某甲等人就看着办,意思就要李某甲等人砸东西给酒店的股东一点颜色看看。李某甲说知道怎么办了,接着他就去其他的包厢喝酒敬酒。21时他到了一楼大门口,旁边有个人说怎么又这么多人在大厅,那个人问他还可以叫一百个人过来啵,他就要在旁边的李某甲等人叫一百个人过来,李某甲说叫不到,他也没说什么了。黄某等人就在前台结账,他就过去看了下单子,价钱有1500多元,他对着前台的男经理说,价钱优惠点。男经理讲没有办法,他就大声的说:“没有什么办法,你到底要我给多少钱?”他还骂了男经理几句。李某甲就拿300元钱丢给前台,并且说:“就300元钱,你要就要,不要就没有,剩下的要你们股东邹某给。”男经理就不同意,说不行。曾爱祥在他边上,拉他回家休息,他走了几步,李某甲和黄某等人就开始把前台的两台电脑显示屏扒倒在桌子上,并打砸旁边的花盆,砸完了那些小伙子就走了。李某甲、黄某都动手砸了东西,还有其他一些人,是他要李某甲叫来的。李某甲的名字叫李某甲,黄某经他辨认是黄某。2、同案人黄某(未成年人)的供述,证实2016年1月8日晚上他和曾某在盛世飞歌唱歌,期间他接到李某甲电话,李某甲叫他、宁某、罗某去欣宝丽金定个包厢,李某甲说谢某的老婆与欣宝丽金的股东邹某有矛盾,晚上去开个包厢,吃完酒不要买单,如果有人要他们买单,就叫邹某出来,如果邹某不出来就把店的前台砸掉。他就到盛世飞歌先找宁某,他当面同宁某说了去宝丽金砸东西的事,然后和谭某、曾某在电梯里说了去欣宝丽金砸前台的事,在去的路上同罗某也说了去砸东西的事。他和宁某先到欣宝丽金订了包厢,罗某、李某甲、谢某等人陆续过来了。21时左右,李某甲又把他拉到包厢外面说等下砸完东西如果被抓了就不要讲别人出来,他就进去了。之后他们在那里唱歌喝酒,去一些包厢敬酒。一直到次日凌晨0时左右,他们这些人都下去了,按照之前李某甲讲好的,他们都去了前台。李某甲带头问多少钱,服务员给单子李某甲看。李某甲就说只有300元,不要就算了。前台的人说300元不够,然后他们就说把邹某喊出来,前台的男经理说这么晚不会来。谢某见一直没人来就到前台看了下账单,问多少钱,没多久谢某就把账单弄作一团扔到地上,李某甲看到之后就在那起哄,就开始用手把电脑显示屏弄倒,之后他们就跟着用凳子砸前台,他和曾某还踢了靠门的花盆,他还把大厅的茶几掀翻了。他们砸烂了东西就跑了。3、同案人李某甲的供述,证实2016年1月8日晚上19时左右,他接到谢某的电话,谢某说:“我这个人还可以不”。他说可以。谢某要他叫些人去欣宝丽金唱歌,谢某的女朋友和欣宝丽金的经理邹某有过节,谢某叫他们去唱歌,到时候闹下事情叫邹某出来。20点左右,他就打电话给黄某,叫黄某带点兄弟去欣宝丽金开个房间唱歌,并告诉黄某谢某的老婆上次跟欣宝丽金的经理邹某有点过节,唱完歌先不要给钱,叫邹某出来看邹某怎么说,如果不出来就闹事砸点东西帮谢某出下气,黄某答应了。黄某定好包厢后就给他打电话,他知道后马上打电话告诉谢某定好了几号包厢,谢某说晚点会过来。他过了段时间就去了欣宝丽金唱歌,当时包厢里有黄某、宁某、罗某还有几个他不认识的人在那里,黄某问他具体怎么做,他就说谢某的老婆跟欣宝丽金的经理邹某有过节,谢某说唱完歌先不要给钱,叫邹某出来说清楚,如果邹某不出来,到时候就闹事砸点东西。过了20多分钟,谢某也来了包厢,谢某也在那唱歌喝酒,期间他看到人多就先离开了,22时左右他又回到了欣宝丽金,之后就在那唱歌喝酒,谢某还带他和黄某等人一起去其他的包厢敬酒。到了晚上12点左右,他们准备离开,前台的人讲还没结账。他就问谢某拿钱去买单,谢某给了他三百块钱,他就和黄某等人一起去前台付账,他拿出300元结账,前台的服务员都说结账的钱不够,他说就这么多钱,不够也没有,叫邹某出来说。这些服务员就找谢某,谢某就到前台看账单,他在谢某旁边,他看到账单上写了谢某闹事,谢某看了之后很生气,把纸条抓成一团扔在地上就往外走,他和黄某就说只有这么多钱,前台的人还是不肯,他们就开始拿前台的电脑往地下扔,黄某、宁某等人还用凳子往前台砸,他们还踢了些花盆,他们打砸了一会儿就走了。4、同案人曾某(未成年人)的供述,证实2016年1月8日晚上6点半左右,他和黄某、宁某、谭某、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等十几个朋友一起在盛世飞歌8806唱歌,大概晚上9时30分左右,李某甲打黄某电话叫黄某去欣宝丽金,之后黄某就离开了。他和其他朋友还继续在盛世飞歌唱歌,大概过了半个小时左右,黄某又回来了,并且叫他和他朋友一起去欣宝丽金玩。之后,他就和黄某、宁某、谭某、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等十几个朋友一起去欣宝丽金,到了那里以后,他们都进去谢某开的包厢里玩,大概玩到晚上11时左右,谢某就叫李某甲、谭某叫一百个小伙子来砸欣宝丽金,当时他们都说叫不到这么多人。之后他们就动手砸欣宝丽金的大厅的东西。他和黄某、宁某、谭某、李某甲、王某动手砸东西了。5、同案人宁某(未成年人)的供述,证实2016年1月8日19时左右,他在盛世飞歌给曾某庆生。黄某叫他去欣宝丽金,谭某也跟了下来,他们三个在电梯里的时候,黄某说谢某吩咐去欣宝丽金玩完后就砸前台。他们就在欣宝丽金一号包厢玩,没多久李某甲就来了,李某甲说等下喝完酒就直接走,如果有人问就叫经理邹某过来,没人过来就砸前台。没多久谢某就带着十多个人来唱歌,途中谢某说今天有多少人叫多少人,到时候看谢某眼色做事。十多分钟后,黄某打电话叫余某过来,余某带着袁振辉和一些人过来唱歌喝酒,他们就这样一直喝酒,还到其他包厢敬酒,谢某在18号包厢还同他们讲今天喝酒不给钱,要他们自己看着办,他们就懂了。一直到第二天凌晨0时左右,谢某带着他们就到了前台,谢某看了下单子,李某甲就同男经理说只带了300元,要不要。经理不肯,李某甲就说把邹某叫出来,他们后面的人也跟着说,但是邹某一直没来。谢某就朝李某甲使了个眼色,李某甲就动手砸东西,还拿凳子砸前台,他也拿凳子往前台砸,曾某也捡起凳子砸前台,黄某也用凳子砸电脑显示屏。他还用脚踢了一个花盆,李某甲说走,他们就走了。听说是欣宝丽金的邹某和谢某的老婆有矛盾,谢某想出气,就叫他们去砸东西,他们这些人都认识,也不好意思不帮忙。他看到的有曾某(用凳子砸前台、掀桌子)、黄某(砸凳子、砸电脑)、李某甲(用凳子砸前台、砸电脑),当时打砸的时候还有男经理和几个女服务员在场。6、被害人张某(欣宝丽金酒店经理)的陈述,证实2016年1月8日晚上8时左右,谢某带着好多小伙子来欣宝丽金唱歌,订了宝一号包厢。之后那些人就在那里唱歌,在中途唱歌的时候共点了五箱啤酒,并且在包厢旁边窜来窜去的,一直玩到9日凌晨1时10分左右,谢某包厢里的所有人都走到宝18包厢去玩了,谢某那些人还要点酒水,但是宝18的客人已经买单走了,工作人员就说,客人已经买好单了,要酒水得给现金。谢某那伙人就在那里叫,要求工作人员拿酒水来,并表示不立即给钱。谢某那些人就在宝18包厢里砸酒瓶,他就赶紧叫曾爱祥去看下,因为曾爱祥认识谢某,过后曾爱祥就送了十二瓶酒给谢某,并和谢某在包厢里聊了好久才出来,当时他看到谢某那些人出来要走,他就和谢某说,宝1包厢的单没有买,谢某就问多少钱,他当时给谢某看了单子,一共消费了1570元钱,谢某当时就叫那些小伙子去叫邹经理买单,小伙子就给300元钱结账,当时他没有拿,他听说谢某和邹经理有什么过节,他就说邹经理不在。之后,谢某带来的那些小伙子就在大厅里开始乱砸,他和曾爱祥当时一边拉着,那些人一边砸,大概砸了七八分钟左右,那些人就走了,谢某带来的那伙人砸了大厅里的花瓶、桌子、吧椅、两台电脑等,损失了几千元。7、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8日18时30分左右,他在盛世飞歌帮曾某庆生,19时左右他就出去玩了。到了20时左右,黄某打电话问他在哪,并叫他去欣宝丽金唱歌,他也没说什么就去了欣宝丽金。到了包厢他看到黄某、谭某在那,他就在里面唱歌喝酒,没多久李某甲也来了,李某甲说:“欣宝丽金的一个经理得罪了谢某(谢某)的老婆,谢某说晚上在这里想吃什么就吃什么,玩完了就走。如果有人问钱,就叫什么小红的经理出来。如果经理不出来,就砸了前台。”之后曾某、宁某也来了,他们就在那里一直玩。21时左右,谢某带了些人也来了包厢玩。大约凌晨0时左右,他们就一起去了前台,一个男的要他们结账。李某甲拿出300元去结账,男经理就不肯,李某甲就说要那个叫什么小红的经理出来,男经理一直在打电话,说没人接。李某甲就用前台上的一个牌子砸电脑,曾某用凳子砸了电脑,谭某用手抓前台上的东西摔。大门两边的花盆被曾某、李某甲他们踢烂了,宁某拿着前台的牌子砸东西,他拦住宁某叫宁某不要搞,宁某砸了一个就没砸了。最后男经理报警了,他们这些人就走了。曾某砸了电脑、花盆,黄某砸了前台的东西,宁某砸了前台的牌子,李某甲砸了电脑、花盆。8、证人谭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8日晚,他在盛世飞歌帮曾某庆生。到了20点左右,黄某到包厢叫他们一起去欣宝丽金玩,他跟曾某、宁某就一起过去了。在1号包厢里他们就开始唱歌喝酒,李某甲没多久就过来了,他喝了点东西就在那说谢某交代喝完酒就去前台砸东西,中途余某、罗某、谢某及谢某带的一些人都过来了。期间谢某叫他们这些人去叫人,有多少人叫多少人过来。后来陆陆续续来了很多人,他中途就去其他包厢敬酒并在那边玩,到了凌晨一点多的时候,他喝多了酒就出来坐在一楼沙发上。坐下没多久,李某甲那些人就下来了,同服务员说了几句话就开始砸东西了,没多久他和曾某走了。9、证人邓某(欣宝丽金酒店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她负责欣宝丽金前台收银工作,2016年1月8日23时许,她到前台交班。有个男的问前台工作人员包厢的消费情况,张经理说消费了1500多元,这个小伙子就讲没有钱,就只有300元钱。没多久谢某就来了,谢某问消费单的事情,张经理就把消费清单拿给谢某看,谢某看了单子就不高兴,她在边上看到单子上写了“谢某在打架闹事没买单”,谢某就说是谁写的,同谢某一起来的十多名小伙子也说是谁写的,叫写的人出来,说不来人就砸电脑、砸东西(先前只出300元的那个小伙子带头说的)。没多久就有几个人拿着前台的吧椅往前台桌上砸,桌上的两个电脑显示屏、水壶都被砸到地上,两个吧椅也砸坏了,前台桌上的东西都被弄翻了。然后那些人就把大厅的茶几掀翻,电梯边上的花盆也被砸烂了几盆,那些人听说有人报警了就全走了。那些人看到谢某的口气不高兴,就想帮谢某出气,就在那叫嚣,随后就砸了东西。10、证人李某乙(欣宝丽金酒店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9日凌晨1点多,她和邓某、陈某在前台烤火,有一伙顾客从楼上下来往门外走。张经理说一号包厢还没买单,要那伙人买下单。其中一名男子(之后她听邓某讲叫谢某)问消费了多少,经理说消费了1500多元,谢某就讲怎么这么贵,经理说喝了几箱酒就这么多。谢某就同张经理讲叫邹某过来,张经理就讲这么晚了叫一个女的出来也不好叫。然后有一个小伙子就拿出300元说就这么多钱,想拿钱就叫邹某过来。张经理讲消费了那么多就收300元,张经理也做不了主。谢某看了单子就问单子上“一号包厢谢某闹矛盾没买单”是谁写的,谢某就在那大声说了几句,要把人叫出来。挂账的人是前台的收银员,过了晚上12点就下班了。谢某带来的那些人也跟着起哄,叫写单的人出来。她们就说收银员已经下班了,这些小伙子就开始把前台的东西往地下扔,有两个人还拿着吧椅砸前台上的电脑显示屏、键盘,这伙人把台面上的东西全部砸到了地上,另外还有些人掀翻了大厅的茶几,把电梯口和大门口的花盆全部摔倒地上。听说谢某是邓某的同学,男,30岁左右,乐安本地人。那些人砸坏了三个花盆、两台电脑显示屏、两张吧椅、一张茶几、一台税控机。11、证人陈某(欣宝丽金酒店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8日22时左右,她听见有人在二楼吵架。过了晚上12时,收银员就下班了。1点多时一伙人就来问消费多少钱,张经理就介绍消费情况,邓某就拿单子给那伙人看,那伙人就问怎么要那么多钱,经理就在那解释,那伙人讲要优惠,经理讲做不了主。其中一个叫谢某的人看了单子就发火,质问单子上写的是什么意思,并要写单的人出来。她和邓某也没有说什么,同谢某来的那些小伙子看到谢某不高兴就开始起哄,其中一名小伙子就说不叫人来就砸东西。那伙人看没有人作声,其中两人分别拿着吧椅砸前台上的两个电脑显示屏,还把前台的东西(有控税机、水壶等物品)全部弄到地上。大厅的茶几也被那伙人掀翻,电梯口的花盆和大门口的花盆被打烂了。12、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的受案情况。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谢某出生于1986年3月6日,犯罪时已满18周岁,同案犯黄某出生于1999年12月21日,案发时未满18周岁。14、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月9日乐安县公安局接到被害人张某报案称:“有人在欣宝丽金ktv打砸前台物品”。经调查,发现谢某有作案嫌疑。被告人谢某于2016年1月22日上午被公安人员抓获。15、损毁物品清单,证实谢某一伙人砸坏欣宝丽金酒店前台和大厅物品有电脑显示屏两台、键盘一个、电话机一台、吧椅两把、税控机一台、花卉三盆、茶几一张等的事实。16、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2016年1月9日,被告人谢某和李某甲伙同他人砸坏欣宝丽金酒店前台和大厅物品的作案现场情况。17、辨认笔录,证实经黄某辨认一组照片中9号就是2016年1月9日凌晨在欣宝丽金酒店喝酒并叫其打砸物品的谢某。18、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证实经乐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本案中被损毁的电脑显示屏两台、键盘一个、税控机一台、吧椅两把、花盆三只、电话机一部、欧式茶几一张等价值损失总额共计人民币5470元。19、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谢某的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0000元整,被害人对谢某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20、欣宝丽金酒店物品被砸视频资料及监控视频截图,证实2016年1月9日凌晨1时左右欣宝丽金酒店大厅和前台被打砸现场情况,谢某一伙人砸坏欣宝丽金前台和大厅物品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其女友与他人有矛盾而借故生非,伙同他人(包括未成年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47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谢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应认定为坦白,又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其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对被告人谢某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曾 平

审 判 员 游 雅

人民陪审员 黄 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雅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