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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141号

宁波汇金依登电声器材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兴柯工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汇金依登电声器材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兴柯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14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汇金依登电声器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7473089-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沈家村。法定代表人汪海洪,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兴柯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9603050-3),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项家村。法定代表人倪宏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固特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兴柯工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兴柯工贸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固特砼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款4845万元及利息。审理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兴柯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项隘村的土地使用权,短期内难以处理完毕。此外,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兴柯工贸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14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项宇龙

审 判 员 卢树立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记员 蔡静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