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179号申请执行人刘晨,男,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姜洪国,男,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刘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洪国民间代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朝民初字第215民事调解书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询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朝民初字第215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刘晨发现被执行人姜洪国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郭俊立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世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