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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7刑初120号

蔡开东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蔡开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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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7刑初120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开东,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琼山区。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3年8月16日被琼海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23日起至2018年8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现服刑于海南省美兰监狱。辩护人李琳,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琼检公诉刑诉(2016)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开东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秀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开东及辩护人李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蔡开东利用其任海南某驾驶员培训中心教练的身份,骗取何某兴、张某恩等人共计人民币46700元。2012年5月25日,被告人蔡开东以帮助何某兴、陈某旺办理货运资格证为由,骗取何某兴、陈某旺人民币2000元。2012年5月25日,被告人蔡开东以帮助何某兴的弟弟何某坤不用参加考试直接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何某兴人民币12500元。2012年7月15日,被告人蔡开东以其可以帮张某恩的侄女唐某直接办理驾驶证为由,在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骗取张某恩人民币12500元。2012年间,被告人蔡开东以帮学员报名学车为由,分别在海口市琼山区五公祠附近、海口市琼山区中山南路等地骗取邢某花、陈某心、杜某秀、陈某、何某兴的报名费共计人民币19700元。被告人蔡开东收取上述款项后,用于个人花销。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蔡开东的亲属代为赔偿了其诈骗所得人民币46700元,其中43400元人民币已分别退还给被害人何某兴、陈某心、陈某、杜某秀、张某恩,五名被害人均予以谅解,另3300元人民币暂扣于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蔡开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收款收据,被害人何某兴、张某恩、邢某花、陈某心、杜某秀、陈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开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多人现金共计人民币46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开东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前罪判决宣告以前所犯诈骗罪没有判决,应当对诈骗��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关于被告人蔡开东的辩护人提出蔡开东到案后坦白全案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积极,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蔡开东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代为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暂扣于本院的人民币3300元,应发还被害人邢某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开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前罪刑罚有期徒刑五年六个��,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3300元,发还被害人邢某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王 颖

审 判 员  王金波

人民陪审员  吴 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