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151号申请执行人黄兴龙,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申请执行人黄文,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申请执行人高东山,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被执行人张少华,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零陵区人。被执行人向满娥,女,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零陵区人。被执行人向梦林,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申请执行人黄兴龙、黄文、高东山与被执行人张少华、向满娥、向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208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莫端剑
审判员 曹祥青
审判员 黄宏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秦飞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