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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黄兴龙、黄文、高东山与被执行人张少华、向满娥、向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兴龙,黄文,高东山,张少华,向满娥,向梦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151号申请执行人黄兴龙,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申请执行人黄文,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申请执行人高东山,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被执行人张少华,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零陵区人。被执行人向满娥,女,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零陵区人。被执行人向梦林,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申请执行人黄兴龙、黄文、高东山与被执行人张少华、向满娥、向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208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莫端剑

审判员  曹祥青

审判员  黄宏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秦飞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