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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3985号

天津市双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双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3985号原告天津市双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双街镇双街村。法定代表人项东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志强,该公司职员。被告赵健。本院在受理原告天津市双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双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担负。

审判员  边凤乐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