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702执13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杏花村支行与刘慧、罗艺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慧、罗艺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来源:百度“”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杏花村支行与刘慧、罗艺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702执13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杏花村支行与刘慧、罗艺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慧、罗艺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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