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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刑终314号

梁俭富梁某、韦春燕韦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俭富梁某,韦春燕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刑终314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俭富梁某,绰号“老头子”,男,195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暂住珠海市斗门区。因为赌博行为提供条件于2013年9月1日被决定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6年1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韦春燕韦某,女,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因本案于2016年1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审理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俭富梁某、韦春燕韦某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粤0403刑初27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梁俭富梁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材料并讯问上诉人梁俭富梁某,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自2015年5月起,被告人梁俭富梁某开始经营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乾南西122号富燕理发店,容留张某、贺某等服务员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收取房费每次人民币30元。期间,被告人韦春燕韦某协助被告人梁俭富梁某经营。2016年1月20日21时许,嫖娼人员刘某、杨某先后来到富燕理发店,分别挑选了贺某、张某进行性服务。当刘某和贺某刚完成性交易,杨某和张某正准备进行性交易时即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刘某、杨某身上分别查获没有交付的嫖资人民币130元;从张某处查获避孕套6个。上述事实,被告人梁俭富梁某、韦春燕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证人张某、贺某、杨某、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梁俭富梁某、韦春燕韦某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接收物品清单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现场勘查记录表,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梁俭富梁某、韦春燕韦某,在其经营的场所内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根据被告人梁俭富梁某、韦春燕韦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俭富梁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韦春燕韦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针对以上判决,原审被告人梁俭富梁某提出上诉称,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减轻处罚。虽然其从2015年5月起开始从事容留他人卖淫活动,但在此期间,其对发廊所发生的事情很少过问,没有进行实质性的管理,而是处于放任状态,主观故意较轻,原判认定其为主犯没有事实依据。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决一致,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从已查明事实与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梁俭富梁某在明知的情况下容留贺某、张某等女服务员在其经营的富燕理发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容留卖淫罪,上诉人梁俭富梁某作为富燕理发店的实际经营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容留卖淫罪并不以进行实质性的管理为必要条件。综上,上诉人梁俭富梁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晓琦

代理

审判员  侯静晶

代理

审判员  石 静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蔡 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