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5081号
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杨艺,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原告黄某诉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 判 员 何冬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记员 陈慧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