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1执377号申请人杨方明,男。被执行人成都中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松青,该公司执行董事。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池民初字第1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方明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臣铁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 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