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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执377号

杨方明与成都中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方明,成都中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1执377号申请人杨方明,男。被执行人成都中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松青,该公司执行董事。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池民初字第1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方明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臣铁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 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