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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3执1380号

XX峰与木拉提·伊马木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8-01-15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峰,木拉提·伊马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3执1380号

申请执行人:XX峰,男,汉族,1972年1月25日出生,农民,住陕西省泾阳县。被

申请执行人:木拉提·伊马木,男,维吾尔族,新疆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干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3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木拉提·伊马木的存款、收入61961.7元(执行费829.43)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木拉提·伊马木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肖克热提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热 西 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