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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86号之一

周卫平等8人与厦门赛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卫平等,厦门赛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卫平等8人。委托代理人周卫平,男,汉族,1961年12月8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范锦涛,男,汉族,1989年5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被执行人厦门赛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108号304、305、306室。法定代表人刘晓轩。申请执行人周卫平等8人与被执行人厦门赛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厦湖劳仲案(2016)01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闽DWS6**、闽DCG7**号车辆,但未实际控制到上述车辆,暂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延期执行,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工资差额155406.22元、违约金23311元,未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厦湖劳仲案(2016)012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 海

审判员 唐雪阳

审判员 江向洋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XX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