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4961号原告北京中兴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2263室。法定代表人周保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莉,女,1973年10月14日出生,北京中兴添商贸有限公司办事员,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北京华都肉鸡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沟流路101号。法定代表人佘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兴添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都肉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兴添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兴添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兴添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九十四元,由原告北京中兴添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红霞
人民陪审员 凌国军
人民陪审员 许艳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