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81刑初322号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新建,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因犯强奸罪于2016年2月1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2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王翔,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6)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新建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华、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新建、辩护人王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郑新建多次窜至本村村民马某甲家中,明知马某甲爱人赵某系精神病人而与其发生性关系。2016年2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郑新建再次翻墙窜至马某甲家中欲与赵某发生性关系时,被马某甲发现并报警。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新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郑新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新建明知精神病妇女而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悔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新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2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克体新
审判员 常明文
审判员 贾成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周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