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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刑初322号

郑新建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郑新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81刑初322号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新建,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因犯强奸罪于2016年2月1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2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王翔,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6)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新建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华、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新建、辩护人王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郑新建多次窜至本村村民马某甲家中,明知马某甲爱人赵某系精神病人而与其发生性关系。2016年2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郑新建再次翻墙窜至马某甲家中欲与赵某发生性关系时,被马某甲发现并报警。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新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郑新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新建明知精神病妇女而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悔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新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2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克体新

审判员  常明文

审判员  贾成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周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