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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财保107号

申请人吕雪申请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吕雪,刘建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财保107号申请人吕雪,女,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刘建辉,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吕雪因与被申请人刘建辉驾驶的陕A939**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以产生纠纷为由,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进行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建辉驾驶的陕A939**轻型普通货车予以就地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案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吕雪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审判员  郑颖乔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景 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