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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民初1367号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6民初1367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以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贺维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彭仁 百度搜索“”